学者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成他人

高平历史网 2020-06-24 03:05:07

学者: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 猥亵妇女、儿童罪 中 猥亵妇女 表述修改为 猥亵他人 ,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在挑战之前必须做好足够的准备,即不单单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鉴戒的修改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 他人 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1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 他人 ,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类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认为综合多方因素,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法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较以上3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明显更为完全,因此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行将 强奸妇女 改为 强奸他人 ;将第2款、第3款中的 幼女 改成 幼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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