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静命殒牵出案中案吧

高平历史网 2022-03-02 15:05:21

核心提示:演员白静于2012年2月被丈夫周成海杀害,周成海在行凶后自杀身亡。这起命案引出多起“案中案”,至今纠纷不断。

演员白静于2012年2月被丈夫周成海杀害,周成海在行凶后自杀身亡。这起命案引出多起 案中案 ,至今纠纷不断。这些系列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曾出演《功夫咏春》《见龙卸甲》的演员白静于2012年2月在家中遇害,凶手正是她的丈夫周成海,周成海在行凶后自杀身亡。这起命案令人唏嘘,更因各方当事人的不同立场而引发多起 案中案 ,至今纠纷不断。

白静遇害后,某传媒公司总经理巨春雷爆料称,健身教练乔宇介入白静的婚姻致白静夫妻感情不睦,而且,乔宇还骗取周成海巨额钱财,最终导致周家悲剧发生。白静母亲对此爆料深感气愤,随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巨春雷侵犯白静名誉权。

此案一波三折尚未结束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5日证实,该院已对乔宇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乔宇涉嫌诈骗周成海770万元现金及贵重手表等物。15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已经召集乔宇及其辩护人、公诉人,召开了庭前会议。

在被害前,白静已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伊人已逝,但其遗产继承及索赔等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终结。如今,白静命案已经牵涉出故意杀人案、诈骗案、名誉侵权案、财产分割案等多个纠纷,是一起名副其实的 案中案 ,我们不妨梳理一下其中复杂的法律线索。

刑事免除,民事赔偿依旧

周成海杀死白静后畏罪自杀身亡,他的刑事因死亡而免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但是,周成海刑事不被追究并不代表其对白静的民事赔偿也被免除。《侵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这里的 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根据侵权法规定,周成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周成海已经死亡,如何承担民事呢?笔者认为,如果周死亡时留有遗产,那么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对白静的家人进行赔偿。

如果赔偿事宜无法协商发展成诉讼,那也不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本案刑事部分不追究法律,只能是普通民事诉讼。在普通民事诉讼中,被告也不可能是已经死亡的周成海,适格的主体应当是周成海遗产的管理者或者继承者。但是,这类案件的举证相当困难,除了要举证证明死者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证明死者确实留有个人遗产,并且被告继承或者管理这部分遗产。

关于本案的遗产分割,大致应当遵循如下脉络:白静与周成海死亡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分割。所以首先需要对白静与周成海之间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离出白静与周成海各自的个人财产。白静先于周成海死亡,白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本案中周成海因杀害白静的行为,显然丧失了继承权(见《继承法》第七条)。如果双方没有子女,则白静的个人财产由白静的父母继承。而周成海死亡时,白静已经死亡,则白静不能继承周的遗产。周如果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周的遗产由周的父母继承。

诈骗案对名誉权纠纷影响有限

白静案件引发的另一起诉讼是白静母亲与巨春雷之间的名誉权纠纷,那么,乔宇诈骗案的审判是否对名誉权案的审判发生作用?在此,笔者不过多评述这起尚未审结的案件,只对其中的法律问题简单分析。

侵犯个人名誉权的主要侵权方式有侮辱、诽谤和宣扬隐私,如果有证据证实巨春雷向媒体爆料的内容是真实的,则爆料行为不构成诽谤。但即使如此,也不能直接推出爆料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结论。

况且,认为乔宇诈骗案的案件事实足以影响名誉侵权案判决的观点也不够客观和理性,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案件,即使内容有交叉,但法院刑庭和民庭审查的重点却截然不同。

中签比例已经降低为1:71.3 诈骗案主要审查的是乔宇诈骗周成海的基本事实,而对于乔宇是否与白静有不正当关系,并非此案的重点,法院没有义务将核实此内容作为案件审理的必须。但白静母亲与巨春雷之间的名誉侵权案,案件的重点是巨春雷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巨春雷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巨春雷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两案不仅性质不同,当事人也不同,所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乔宇诈骗周成海的事实,对于民事判决认定巨春雷是否对白静构成名誉侵权,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力与预判力。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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