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轻判遭挑战

高平历史网 2020-06-15 05:34:05

贪腐案件里,受贿、贪污者,往往是主角,也相应更易被重判。但12月15日,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朱被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广受关注。

二审庭审时,朱思宜曾说: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

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 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 曾德新即与朱行贿案相关的广东韶钢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朱原系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有 粤北首富 之称。朱被重判,是案件另有隐情,还是中国司法传统中的 重受贿、轻行贿 被打破?

根据新华的报道,朱是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先后向 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行贿额高达1600万;此外,朱还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20余万元人民币。

9月15日,朱案一审,朱被河源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11月25日,朱案二审。庭审中,朱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

北京一位刑辩律师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对朱思宜行贿所做判决,并不算重。《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众关心该案,原因是,这个案子似乎打破了司法审判惯例:难道要开始对行贿重判? 这位刑辩律师说。

本报了解到,轻判行贿,尽管未有法律条款、刑事政策明确提出,但在司法适用现实中,的确存在。

根据《瞭望》周刊的报道,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多地检察机关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有时不得不放弃对一些行贿人追查,转而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江西省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的几个腐败窝案,让20余人获刑,其中,无一是因行贿而被定罪。 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 这位检察长说。

而根据民间研究人士 利在去年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惩治腐败犯罪报告》,在2010年有据可循的190例腐败案件里,受贿罪167例,行贿却仅有两例。

缘何行贿会被轻判,甚至免除处罚?朱思宜行贿,却被重判,是中央反腐战略转向的信号吗?

被动的、被迫的、弱者

行贿被轻判,并非近一二十年之事。

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刘大生介绍,中国历届政府,都以轻行贿、重受贿作为反腐败战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仍然坚持这一战略,原因是,大家普遍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 被动的 ,甚至是 被迫的 ,是 弱者 。

刘大生回忆,到1982年时,政府曾对受贿罪大量适用死刑,但是,贪官却越来越多,贪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受贿数额更是越来越大。 这时候,有人反思这个状况,认为直接原因是领导干部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 行贿行为太多了 。 他介绍,在江苏省委党校的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个县委书记就坦言: 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

不过,尽管有此反思,这一期间,行贿行为始终不是重判的对象。 人们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无论是为了将原本能办成的事办得快一些,还是为了将原本不能办的事破格办成增加了更多可供选择的价格层次。 Yann Bozec在任中国新任总裁之前一直在Coach担任COO的职位,都是建立在受贿者愿意给他办事,而且能够给他办成的基础之上,假如缺乏这个基础,所有的行贿都将无从谈起。 刘大生说。

北大法学院教授、最高检专家咨询专员储槐植介绍说,这一期间,行贿罪比受贿罪认定要件更严格,法定刑低,与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 当时改革开放刚开始,考虑到一些企业行贿多少出于无奈,就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法定要件。 储槐植觉得,现在二三十年过去了,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改改了。

不过,在1997年,新中国刑法第二次大修时,重判行贿罪的提法头顶的星光。生活在那里?跟着自己的心,未被纳入修法程序中。根据这一年出台的刑法典:对受贿者,最重可以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行贿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再到1999年时,中央似乎下定决心要扭转轻判行贿的司法现实。当年 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同年8月,最高检又下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但据刘大生统计发现,对严重行贿行为打击不力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他以2001年2月9日的《陕西》所刊报道为例,指出:当年公布了96名厅级以上贪官的简要资料,96名贪官中,受贿犯76名,占80%;其余20%,也多数是因为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落马。

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口

新世纪10年,轻判行贿的状况,不仅延续了下来,而且,根据本报的调查,业界多有人士撰文为该传统辩护。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位工作人员就撰文指出,倘若重判行贿罪,可能会遭遇 取证难 。

文章提及受贿取证艰难的 个原因:一是,行贿、受贿,往往就是两人之间的 一对一 权钱交易,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除非知情人举报,或由于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否则很难查实双方的黑色交易经过;二是,现在的行贿,更多的是直接送现金,而不通过银行转账,不在账面上出现经济问题,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难以发现受贿情节、查证行贿的金额;三是,受贿形式也已然多样化,行贿的名目,往往是节日送礼等名义,利用红白喜事,或过节之际收受重金厚礼,有的采用房屋低价置换、权力入干股、委托投资、变相赌博等形式获取钱财,有的还不收受现金,而是购物卡、代金券等。

显然,在上述情形下,行贿、受贿双方,已然形成利益共同体,因为无论受贿人,还是行贿人,其有罪的供述和辩解,既能证明对方有罪,也会证明自己有罪,双方因而不可能愿意出庭作证指责对方。

加剧取证艰难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的相对滞后。据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的这篇文章,在应对贿赂犯罪证据获取上,检察院缺乏必要的技侦手段,更多的,还是依靠讯问手段,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口。 而这种做法,在部分基层院办案中依然占主导,一旦口供上没有突破口,案件很可能不了了之。

而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也撰文呼吁,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贿人,应当适当适用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文章认为,在打击行贿与打击受贿之间,应当容小害而图大利,即为了恢复和保障受贿罪侵害的法益,而 放纵 一些轻微的行贿行为。

该院给出的具体办法是:瓦解行贿、受贿方之间的 同盟 ,使行贿人主动揭发受贿人。对于行贿数额相对较小、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政策教育、法律讲解,对其施加压力,并承诺,如果能如实回答或揭露贿赂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知情的犯罪事实,在法律上免除其应负的刑事。

不过,这一系列办法,无法在法律体系不做大的改动之前,做到尽善尽美。最为麻烦的,便是法院的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理意见,并不是最终意见,在办案中许诺给行贿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承诺,是否能兑现,需要法院依据其认可的事实来决定法律后果。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的文章提到:一些案件中,就发生过检察机关决定不追诉,而法院强要追诉的;也发生过检察院建议从轻、减轻,但是最终量刑并不明显的情形;或有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最后给行贿人的承诺得不到兑现的情况。

宁可放你一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 年所做的统计:200 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行贿案件4 9起,与受贿案件数量严重失调。上海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振国也曾对媒体表示,行贿被立案查处的数量,只有受贿数量的10%至15%。

行贿罪,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考虑到打击犯罪、反腐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 宁可放你一把 。

刘大生也统计发现,在现行体制下,行贿的风险很小,几乎等于零。

他表示,在立法上,受贿的,可判死刑,而行贿的,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至多可判无期徒刑,没有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行贿人作证,往往答应不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责;而在社会舆论层面,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对受贿行为切齿痛恨,但对行贿行为,却很少谴责。更有舆论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取消行贿罪,而仅仅规定受贿罪及其刑罚。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在2009年引发过很大争议的丁海玉案,就是行贿风险极小的典型案例。当年,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丁的 行贿罪 。

丁海玉的律师罗少忠回忆,在丁海玉被抓后, 刚开始我们按照行贿罪、伪证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做的准备。 其中行贿罪是重点,没想到后来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只剩下了后三项罪,关于向法官行贿的情况,一字未提。

据知情人透露,对丁海玉之所以这样起诉与定罪,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也曾经表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

不过,这件事,在学界反对意见甚多。陈光中就认为,行贿者是否 情节严重 ,要看数量、手段和后果。丁海玉案件中,行贿的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不追究丁海玉的行贿罪,令人困惑。

或成 反腐分水岭

尽管司法适用层面,轻判行贿的现实,依旧没有改观,但制度层面的扭转,已可见端倪。

2006年时,最高检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表示要将1997年以来,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5个领域的行贿犯罪者,列入查询档案。

在2009年时,最高检再次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从建设、金融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最高检表示,在此基础上,检查系统还将积极建立全国统一、准确高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性。

今年12月4日,最高检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确保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查准确高效,积极探索扩大违法犯罪档案查询范围。

在今年全国两会时,最高检检察长 在做工作报告时,也提到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根据《瞭望》杂志的报道,在当时,学界、业界达成共识,要惩治行贿犯罪,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充分认识行贿犯罪危害;二要建立健全打击行贿犯罪新机制,并充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破解取证难。

本报了解到,行贿罪司法适用层面的扭转,也在悄然发生。根据华商报的报道,2006年时,西安一名企业经理,因向国企领导行贿55万元,被判10年;而此次朱思宜因行贿被判16年,更是创下近年来行贿罪量刑之最。

对于判决结果,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接受采访时表示,朱思宜因行贿被判16年,将成为腐败与反腐败较量历史上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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