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呢

高平历史网 2022-01-28 04:29:55

邢台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执法制,规范民政执法行政行为,现制定邢台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由邢台市民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将确认意见提交局领导作为对过错人作出处罚的参考依据,具体处罚决定由局领导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二)经上级民政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九)瞒报、虚报有关民政统计数据的;

(十)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十一)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民政行政赔偿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生追究: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三)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四)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民政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五)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六)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所从事的项目没有尊卑之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过错: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民政行政执法;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民政行政执法;

(三)因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民政行政执法;

(四)其他依法不应承担民政行政执法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民政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

(二)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

(三)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

(四)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

第十条 对过错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七)触犯刑律的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一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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