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利为饵借款石场两老板吸金多万容易

高平历史网 2021-05-27 04:12:00

东快讯(郑旭光通讯员熊树海林昌)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周宁黄某某、付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借款2111.5万元无力归还,潜逃外地。近日,周宁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32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8年11月黄某某、付某某在周宁经营某采石场。为了扩大采石场生产规模及垄断周宁挖掘机作业市场,二人经商议决定,由黄某某主要负责向外吸收资金及使用管理,付某某主要负责生产经营。

2009年至2012年,黄某某、付某某以承诺本金无风险、支付3%-6%的月息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的卢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30多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11.5万元。

2012年底,黄某某、付某某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归还本金及利息,先后潜逃外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国家的金融特许权,扰乱金融秩序,总计金额达人民币21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分别并处二被告人罚金各30万元,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111.5万元,予以返还32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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